释义 |
犯罪被害人是生命、人身侵害事件的最重要的当事人。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犯罪被害人的存在往往被忽略,刑事被害人权益难以保障,他们往往很难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他们遭受着经济与精神上的双重煎熬。如何救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司法活动所面临的重要难题。相比于社会其他成员,监狱在押罪犯的权利容易被侵犯。基于监狱监管的特殊性和封闭性,罪犯救济权的行使无疑受到很多限制。从某种角度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有利于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权的规范性与谦抑性。 罪犯实施了国家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国家对其发动了刑事惩罚权,使其公民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但他没有因此丧失国籍和公民资格,依然是我国公民。法律对罪犯的否定性评价,并不否认其公民资格,只是改变了罪犯的公民权利状况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应当是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合议庭方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但在审判实践中至少说在庭审笔录反映出来却是,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程序被简化甚至被省略,成为名副其实的“附带”,笔录也只有寥寥几笔。另外,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举证、质证也不够规范,应该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于自己的赔偿请求都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他们也希望在庭审中充分地展示自己的证据,但这种展示受到法官对于庭审时间的限制,而只能是概括性的,显然也就无法要求充分地质证。特别是围绕异议的再举证、再质证更少,通常是由法官庭后裁断。 拓展资料: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伤害是客观存在的,构成伤残的被害人也大有人在,按理说,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应当的。但是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尤其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构成伤残的被害人的残疾赔偿金都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既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也是一种封闭的公营造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