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社保转移的需要满足的手续是怎样规定的2023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社保转移申请流程及办理条件、社保参保人员变更所需资料、参保流程以及社保补缴的条件。单位需提交申请表和《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相关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单位成建制转出业务。参保人员变更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社保补缴的条件包括单位有瞒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需要补缴中断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成都社保转移申请流程: 1. 单位提交申请表,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核; 2. 相关处室领导(如城乡社会保险综合处、养老待遇核定处、退休人员管理处、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等)审批同意后,办理单位成建制转出业务。 二、办理条件 1、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之日起,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并转入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办理转移时,单位需清欠,在无任何欠费情况下才可办理。 三、社保参保人员变更所需资料 1、单位名称、性质、地址、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相关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 四、社保参保人员变更的条件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参保流程 1、由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及管理岗位审核单位申报资料。 2、录入单位基本信息。 3、生成单位编号。 4、分配工作组 5、告知单位人员参保办理程序 6、签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申报资料复印件,并存档。 六、社保补缴的条件 单位: 单位自查漏保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实、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认定单位有瞒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需要补缴中断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 个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暂停享受医疗待遇,并使用了不应享受的个人账户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转移需要准备的资料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 申请人身份证件:通常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 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 申请人档案:通常包括原参保地的档案,或现参保地的档案。 4. 社会保险手册:申请人需要提供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签订的《社会保险手册》。 5. 医疗保险手册:申请人需要提供与原参保地医保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手册》。 6. 生育保险手册:申请人需要提供与原参保地生育保险机构签订的《生育保险手册》。 7. 待遇领取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签订的待遇领取证明,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8. 缴费记录:申请人需要提供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签订的缴费记录,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 银行开户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或现参保地社保机构签订的银行开户证明。 10.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方可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社保转移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相关部门。 结语 成都社保转移申请流程包括单位提交申请表、初审和复核、相关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单位成建制转出业务。办理转移时,单位需清欠,并在无欠费情况下才可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变更所需资料包括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参保流程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审核、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生成单位编号、分配工作组、告知单位人员参保办理程序、签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申报资料复印件,并存档。社保补缴的条件包括单位有瞒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需要补缴中断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暂停享受医疗待遇,并使用了不应享受的个人账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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