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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包括哪些
释义
    成都市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包括已参加失业保险、非因个人意愿失业、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意愿。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则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成都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成都市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如下:
    1. 失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已参加失业保险,且在单位和本人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年;
    (2)非因个人意愿而失业;
    (3)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4)有求职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意愿。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成都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
    三、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长短以及缴费数额确定,并按月支付给失业人员的保险金。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其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可能与四川省其他地区类似。
    根据《成都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成都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
    2.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3.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
    4.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5年不足20年的;
    5.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
    同时,根据《成都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至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成都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两个方面。同时,对于不同缴费年限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
    结语
    成都市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如下:已参加失业保险,且在单位和本人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个人意愿而失业;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意愿。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办理失业保险金需要本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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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1: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