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执照是可以不注销的,但有公司注销情形发生的,必须注销。如: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注销时需要拿着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如果没办税务登记,可以不用补缴税务。如果不正常注销,也不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此外,如果不正常注销还会导致其他后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