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形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形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形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形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