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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告送达的法律手续
释义
    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公告送达的程序要求和适用要件,以及注意事项。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等,同时需要注意送达方式、公告内容和案卷记录的规范。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避免滥用。
    法律分析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公告送达。但要符合公告送达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公告送达的适用要件
    了解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是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
    1、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二、注重完善公告内容的写作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公告上了解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三、严格规范案卷内关于公告送达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为了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法院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张帖公告及报纸公告。如何体现公告送达经过﹖笔者认为,公告送达是否记明经过,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达过程的记载,对此笔者所在法庭的做法是: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除了公告底稿及正本外,案卷中必须附有将公告张贴于上述地点的回执证明;对于登报公告的,将该公告所在的报纸版面复印装卷。
    四、灵活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法院送达的公告内容。结合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立法精神。法庭的一般做法是: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通过省级以上的报纸公告。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或者采取报纸公告。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总之,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才能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五、注意法律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范畴
    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适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时,必须审查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范畴。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判决书、裁定书及传票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送达的诉讼文书:不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有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履行通知书及支付令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
    拓展延伸
    确保公告送达的程序合法有效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送达,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提起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公告送达的程序合法有效,行政机关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确定送达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不同的送达方式,如邮寄、公告、送达员送达等。在选择送达方式时,行政机关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送达成本等因素。
    2. 公告送达程序的准备:行政机关在采取公告送达程序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送达对象、编制送达公告、准备送达材料等。
    3. 送达公告的内容和形式:送达公告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形式应当适当。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的送达对象和情况,适当调整送达公告的内容和形式。
    4. 送达程序的记录:行政机关应建立送达程序的记录,详细记录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员的信息以及送达材料的内容等,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
    5. 审查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采取送达程序后,需要对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重新采取合法的送达程序。
    行政机关在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有效。如果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重新采取合法的送达程序。
    结语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滥用和诉讼权利的问题。因此,在立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注重完善公告内容的写作,并严格规范案卷内关于公告送达的记载。在灵活选择公告送达方式时,也要注意法律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范畴,避免适用不当导致诉讼权利无法实现的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2017-06-27)\t第八十二条\t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06-22)\t第十三条\t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载明,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原告以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原告以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为由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一百三十八条\t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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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