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办理居住登记和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前往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并按照《流动人员登记表》规定登记信息。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办理居住证。证件领取、到期换领和遗失补领居住证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本市首次申领居住证免费,损坏换领和遗失补领需要支付工本费。市区户籍人口跨区居住无需办理居住证,本市户籍人口跨市居住需要进行 法律分析 一、办理居住登记 对于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明(如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居住证明),前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同时,还需按照《流动人员登记表》规定的项目登记信息。 (二)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办理居住证。 二、证件管理 (一)证件领取。流动人口在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居住证并领取证件。 (二)到期换领。对一年到期需签注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携带居住证至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读卡签注。 (三)遗失补领。对居住证遗失,需要补领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换领的,若流动人口未变更居住地的,在原办理居住证派出所补领;若流动人口已变更居住地的,在现住地派出所补领。 三、几点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流动人口在本市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每证20元收取工本费。 (二)市区(含武进区、金坛区)户籍人口跨区居住的无需办理居住证,本市(含溧阳)户籍人口跨市居住的应当进行居住登记,可以办理居住证。 (三)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或跨市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查验核对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采集调用或变更系统中相关信息,并对所持居住证芯片存储信息进行变更,不重新制发居住证。流动人口申请重新领证的,按遗失补领办理。 (四)已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制发居住证。 拓展延伸 常州市居住证相关问题解答: Q1: 什么是常州市居住证? A1: 常州市居住证是指在常州市范围内,具有常州市户籍或者常州市居住证的非常州市户籍居民,在常州市内居住、工作和上学等活动的证件。 Q2: 常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A2: 常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常州市户籍; (二)在常州市内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读条件; (三)符合国家和常州市有关计划生育、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Q3: 常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A3: 常州市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常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常州市公安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三)调查。常州市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其基本情况; (四)审批。常州市公安局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常州市居住证; (五)领取。申请人领取常州市居住证。 Q4: 常州市居住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A4: 常州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Q5: 常州市居住证可以享受哪些公共服务? A5: 常州市居住证可以享受以下公共服务: (一)在常州市内办理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在常州市内享受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在常州市内参加某些社会活动,如志愿者、义工等。 结语 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前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办理居住证。证件管理包括证件领取、到期换领和遗失补领。流动人口在本市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每证20元收取工本费。市区户籍人口跨区居住的无需办理居住证,本市户籍人口跨市居住的应当进行居住登记,可以办理居住证。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或跨市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查验核对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并对所持居住证芯片存储信息进行变更,不重新制发居住证。流动人口申请重新领证的,按遗失补领办理。已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制发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五条\t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三条\t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五条\t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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