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证人的权利 |
释义 |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二)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三)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四)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五)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一、刑事案件证人具有哪些合法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义务: (一)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三)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四)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五)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六)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七)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中证据形式之一。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或者法庭陈述的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口头证言或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直接性、偶然性、生动形象性、缺乏稳定性等特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审判方式中公开质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的前提,是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的手段,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保障。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证言制度暴露出了若干问题,影响了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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