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治理结构方面。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怎样发行公募基金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