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