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一)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二)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三)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五)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六)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七)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八)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一、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侵犯肖像权属于侵权行为,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