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军人(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真实、清晰、有效。 办结时效: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发证。 收费:结婚工本费9元/对。 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在无法出示户口本的情况下,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其中所使用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变更加盖户籍章,本人写出变更说明。 2、本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损坏者,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临时身份证。 3、现役军人:当事人出示军人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4、照片: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三张(2寸)。 咨询电话:xxxx—xxxxxxxx 地址:红旗路与卫生路交叉口西南角(民福大厦二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