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购房合同只要没有备案那么都是可以加名字的,但前提也是要双方协商好,这样才能申请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部门,但如果加了名字之后,那么所存在的房产所有权就会有所改变。 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证书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证书主要包括房产证、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不动产权益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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