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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释义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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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