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典离婚后财产分割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财产,一般仅限于共同财产,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