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法律对阳台外空间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与二楼房屋所有权密切相关,取得二楼所有权即可享有对应的横向可利用空间利用权。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和社会共识进行评判,确保公共利益。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墙外横向合理空间有优先利用权。允许任意利用邻人的墙外空间会导致混乱和纠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裁判方向正确。空间利用权应强调合理利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全体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法律对阳台外空间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 双方争执的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的问题,我国民事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的利用权与二楼房屋所有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形成了一种事实上不可分离的状态,如果取得了二楼的所有权,应当认为对相应的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享有利用权。审判实践中为调整目前大量存在的空间利用现象,法院可以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和社会大众所共同认可的准则进行评判。高层建筑物是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共有,其中一个所有权主体对墙外横向合理空间的利用总应遵守一个公共准则,才符合公共利益。这就需要法官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所要调整的社会秩序之间寻求平衡点 根据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有优先利用的权利。例如:自家空调室外机及晾衣架的安装,一般只能安装在自家外墙的合理空间内,而不能任意安装到邻人的外墙上。 假如允许同一幢多层建筑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可以任意利用邻人的墙外空间,必然会导致空间利用的混乱局面,人为地引发纠纷,影响社会安定。从生活实际来看,这也符合惯例和公平合理的精神。被告所设置的广告牌虽未直接使用原告所购房屋二楼阳台的外墙,但对二楼阳台墙外横向空间进行利用时,显然妨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法院依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裁判方向应属正确。 由于此类纠纷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引发,故其理论和法律依据、权利性质、可利用空间的界定等等,仍须进一步探讨。就本案而言,对相应的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利用权应强调“合理利用”,即此种空间的利用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精神的,同时必须不违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应视为不合理可利用。 结语 合理利用阳台外空间的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和利用权的关系。虽然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审判实践和社会共识,对于高层建筑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应优先考虑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的利用权。如果允许随意利用邻人的墙外空间,将导致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此,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合理利用空间的权益。对于此类纠纷,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发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明确权利性质和可利用空间的界定,强调合理利用的原则,以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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