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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诈骗还可以追回来吗
释义
    网络诈骗通常可以追回,当事人应报警并提供证据。诈骗数额大者可追诉并判刑,冻结诈骗分子银行账户有助于挽回损失。诈骗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要件。起诉状应包括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具有可执行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的简要陈述。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还可以追回来吗
    网络诈骗通常还可以追回来。
    当事人被骗的应当报警处理,当事人还可以提供被骗过程,如果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调查并追诉。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能够及时的锁定诈骗分子的银行账户并冻结,最后可以挽回损失。被诈骗后,去公安机关报警,最好的提供一下证据材料:
    1.和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
    2.向诈骗分子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3.诈骗分子提供的一些网站和手机APP等;
    4.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诈骗的一些证据。
    二、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
    三、诈骗的起诉状如何写
    诈骗的起诉状如下写:
    1.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原告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另还需写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内容要求与原告的身份信息一致。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涉及给付义务的,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4.简要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结语
    网络诈骗通常还可以追回来,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公安机关会立案调查并追诉。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起诉状应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具有可执行性的诉讼请求,以及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简要陈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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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