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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设备受损,责任归属何方?
释义
    本文主要内容是关于一起融资租赁设备受损的案件。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的挖掘机在使用期间受损。根据合同和《民法典》规定,王某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因此,王某无权以设备受损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融资租赁设备受损
    王某因夫妻共同经营向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小松PC360(机型)挖掘机1台,2013年5月14日,由王某作为承租方与某公司(出租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王某的指定购买了PC360-7挖掘机一台,并于2013年6月9日将所购的PC360-7挖掘机一台交付王某,双方办理了租赁物验收交换手续。王某融资租赁某公司的PC360-7挖掘机一台后,向某公司缴纳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首期款项及后续部分租金。2014年5月,在使用租赁物期间,因施工场地塌方造成租赁物PC360-7挖掘机受损,王某将受损的挖掘机运至销售商的维修厂放置,至今没有对受损的挖掘机进行维修。王某在挖掘机损毁后就开始连续拖欠某公司租金。至某公司起诉之日,王某尚欠某公司租金313245.15元,利息30249.45元未付。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按照承租人王某的要求购买挖掘机,并出租给王某使用,王某支付租金,双方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王某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王某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故承租人王某无权以挖掘机受损无法继续使用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王某作为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尽管租赁物受损无法继续使用,但这并不免除王某支付租金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的规定,承租人有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因此,王某应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租金和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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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