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了实刑也能申请 缓刑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 刑罚 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 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的。如果人民法院要判处缓刑的话,是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的。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 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 累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 死缓 ”,是收监,注意区分。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