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哪些 |
释义 |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一、有权依据《民法典》(1月1日起实施)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隐瞒年龄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夫妻隐瞒年龄的婚姻关系也是有效。申请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以婚姻无效为由申请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依法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龄的,属于无效婚姻,应当依法予以宣告;双方在起诉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违法状态已消失的,不能视为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三、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一)以重婚这一种理由的进行申请等手续被法律宣告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理由进行申请婚姻却也是无效用的,则为没有达到其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结婚之前在医学上已经认定其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且未能治愈好为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无效的,则也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且通过相关规定我们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我们一般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由于民事上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进行诉讼时用自己名义的,并且已经受到了法院判决,受到了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我们可以了解到,如在一些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的例子中,利害关系人就应当是指那些与失踪人有着相关人身关系或者是有着财产关系的人,如当事人的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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