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申请人应了解的相关信息 |
释义 |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主要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病者的近亲属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需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 法律分析 一、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哪些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无效该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经过上文的分析讲解,我们了解到法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主要包括哪些了。对于无效婚姻,可以说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很大的。一旦经过法院的宣告,那么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会消灭,而此时就会涉及到之前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债务以及子女的处理。 结语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以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等为由。对于婚姻无效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受理申请,并在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后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分别制作裁判文书进行处理。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相关问题仍需继续审理。了解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及处理程序,有助于当事人在面对无效婚姻时做出合理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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