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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法律效力的收据的格式
释义
    收据的格式、法律效力及内容要求。收据应包括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和交付时间五要素,并在具备这些要素的基础上,收取人签名(盖章)收据即生效。收据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标题可直接写上“收据”或使用“今收到”、“现收到”等作为标题,正文需详细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及规格等情况,落款需写上收钱物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具体日期,并加盖公章。
    法律分析
    一、有法律效力的收据的格式
    今收到____向____所借用于________________(借款使用目的)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大写)__________元。
    所欠款项已全部还清。
    尚欠¥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未还,约于__年_月_日前还清。
    ____(收款人签名盖章)
    ____(收款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__年_月_日
    见证人:____
    书写地点:____
    二、收据怎么写具备法律效力
    1、收据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
    2、收据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
    3、在具备了上述五要素的基础上,收取人签名(盖章)收据即生效。
    三、收据包括哪些内容
    收据的种类一般来讲有两类。一类是写给个人的收据,一类是写给某一单位的收据。单位出具的收据通常是由某一个人经手,而以单位的名义开据。
    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据”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2、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据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结语
    收据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据,用于记录交付财物的情况。为确保收据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包括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等五要素,并由收取人签名(盖章)确认。收据通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标题可以直接使用收据或今收到等字样。正文应详细描述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种类和规格等信息。落款部分应包括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和具体日期,并可能需要加盖公章。在书写收据时,若是某人经手,应在姓名前加上经手人:字样;若是代别人收款,则应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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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