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214条规定:“对于判处 有期徒刑 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 监外执行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 法规 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 监外执行的条件 ,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二是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监外执行的,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同时按照法律中的规定,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是1年,而在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也是需要计算刑期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