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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扣分违章在哪里查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机动车违章扣分周期、罚款缴纳和驾照借用后扣分情况。通过查询违章记录,车主可以了解自己的违章情况及扣分周期,从而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罚款。同时,文章也提醒车主不要将驾照借给他人,以免被借用人违规扣分,影响个人信用。
    法律分析
    一、机动车扣分违章在哪里查看?
    机动车扣分违章可以在以下地点进行查看:
    1.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设有触摸查询终端,您可以通过触摸查询终端进行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广大车友也可以登录到到全国车辆交通违章查询服务平台查询。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5.手机用户可以下载车轮查违章等手机app软件应用,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以及所在省市等信息,实时查询车辆违章信息。
    二、驾照借给别人扣分后果
    驾照借给别人扣分后果是:
    1.对方的违规记录会出现在你的档案中,严重影响日后车的保险、车检和车管部门的审核,给自己带来不便;
    2.对方违章同时如出现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代扣分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影响更换驾照:驾驶证如6个有效记分未达到12分可换领10年驾照,如果扣光了12分,将影响更换驾照。
    4.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扣分,将自己的驾驶证借给他人后的违法行为,会影响到自己的信用分,甚至会让子女就业受限制。
    5.消分限制:
    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只允许用3个驾驶证消分,而且车主还是现场实名,同时一个人的驾照不能为多辆车消分,一旦达到3个,这样做会被列入重点审查。
    三、机动车违章扣分周期
    一般一个周期为一年度,总分数为12分,从开始领取驾驶证的那天算起,一个周期结束后,如果记分的所有分值,加起来没有达到12分,那么这个周期内的分数,通过缴纳罚款是可以消除的。不会再转到下一个年度;如果记分的所有分值加起来已经记满了十二分,那么就需要驾驶员到当地的交管部门,进行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的学习。
    拓展延伸
    机动车违章扣分周期和罚款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将被罚款,并记入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而有所不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将被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一年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机动车违章扣分周期和罚款规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
    机动车违章扣分违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查询,包括触摸查询终端、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全国车辆交通违章查询服务平台、手机APP等。而驾照借给别人扣分后果也十分严重,不仅会影响车的保险、车检和车管部门的审核,还会影响更换驾照以及信用分。机动车违章扣分周期为一般一个周期为一年度,总分数为12分,从开始领取驾驶证的那天算起,一个周期结束后,如果记分的所有分值加起来没有达到12分,那么这个周期内的分数可以通过缴纳罚款消除,否则需要到交管部门进行学习。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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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