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的孩子怎样上户口 |
释义 | 收养孩子上户口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法律规定领养的孩子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时需携带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以及身体健康检查报告。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孩子怎样才算过继 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涉外领养的详细流程 1、申请和受理外国人在华领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领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领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领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领养组织)转交领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是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使馆授权的认证机构。在华工作或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领养子女,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和公告中国领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领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符合领养法规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领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领养的,中国领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领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领养的通知。 3、登记外国人来华领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领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领养登记手续时领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领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领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登记证书,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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