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民法典关于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的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资料 (1) 夫妇 共同收养 申请书 ( 本人签字按指印 ); (2)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情况证明 ( 单位或村 ( 居 ) 委会盖章签名 ); (4) 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两人 ); (5) 公安机关出具或经过公证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6) 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7) 被收养人 ( 年满十周岁 ) 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 ( 签字按指印 ); (8)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9) 被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0) 相片 : 收养人 :2 寸单人彩照 ( 男、女各 2 张 ) 。 被收养人 :2 寸单人彩照 4 张,生活照 5 寸 1 张。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 2 寸 2 张。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 : 收养人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