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边民如何跟毗邻国边民登记结婚 |
释义 | 1、哪些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不得结婚?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中国边民不得同外国边民结婚: (1)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 (2)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要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边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对于毗邻国边民需要: (1)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2)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3)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对于中国边民,则需要: (1)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 3、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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