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能否代位追偿第三责任险? |
释义 | 保险公司不认可保险责任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指的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额外赔偿的权利。在车险中,代位赔偿时赔付额度与被保险人自己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额相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三责方怠于赔偿,才能向本方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赔偿的请求,并依法将追偿权赋予本方保险公司。同等责任不可以代为赔偿。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不认可保险责任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指的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额外赔偿的权利。 一、代位追偿算一次出险吗 代位求偿不是车主自身的出险,而是对方的责任,属于对方出险。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二、同等责任可以走代位追偿么 同等责任不可以代为赔偿,在车险当中,代位赔偿时赔付额度与被保险人自己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额相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三责方怠于赔偿,才能向本方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赔偿的请求,并依法将追偿权赋予本方保险公司。 拓展延伸 保险人和侵权人之间如何赔偿 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 1.人身险中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财产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结语 保险公司不认可保险责任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指的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额外赔偿的权利。一、代位追偿算一次出险吗?不是。二、同等责任可以走代位追偿吗?不可以。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三责方怠于赔偿,才能向本方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赔偿的请求,并依法将追偿权赋予本方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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