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名字可以把子女去掉不 |
释义 | 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管辖房管站房管员递交申请报告,房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意见; 2.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房屋状况在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意见报租赁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审批; 4.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通知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请人到租赁管理科办理手续; 6.租赁管理科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 申请人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的,可申请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离异;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子女应年满18周岁(申请人与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顺序可参照《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办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3.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户籍须满以上; 4.申请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 5.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6.申请人家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与当年申请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相同; 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个条件限制,按法院判决办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