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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租房名字可以把子女去掉不
释义
    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管辖房管站房管员递交申请报告,房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意见;
    2.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赁管理科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房屋状况在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意见报租赁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审批;
    4.经市房管局批准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通知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请人到租赁管理科办理手续;
    6.租赁管理科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
    申请人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的,可申请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离异;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子女应年满18周岁(申请人与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顺序可参照《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办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3.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户籍须满以上;
    4.申请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
    5.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6.申请人家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与当年申请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相同;
    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个条件限制,按法院判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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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