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重物品在餐厅丢失如何处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是需要第一时间通知该单位并协助报警处理,这个过程中保持沉着冷静并且要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法律依据: 《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单位和个人拾获单位或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 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及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应负责其辖内拾遗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凡拾获的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十五天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再招领,期限三十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范围内拾获的财物,应即交该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在本单位公开招领,期限十五天,逾期无人认领的,则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三)在旅馆拾获的财物,应交旅馆保卫部门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公开招领,招领期限九十天(接待外国人、港澳台胞的宾馆、大厦、酒店可再延长九十天),逾期无人认领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四)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枝、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旅馆业以及其他代客保管财物的单位,发现被保管的财物超过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领取的,应继续妥为保管,逾期十天后仍未领取的,可作为拾遗物品,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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