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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表见代理有什么法律效力
释义
    表见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的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票据承兑有什么法律效力
    票据承兑法律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谷会肖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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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