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一)无权代理人假冒他人的名字与第三人订约,尤其是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营业执照或合同书等,本人对此毫不知情也无法加以防范。 (二)在债的关系终止后,或者在本人的印章、支票、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等丢失或被盗以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出了公告,但无权代理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第三人订约,第三人因未见到这些公告而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三)如果无权代理人伪造某个企业的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第三人订约,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也不知道是否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但实际上确有该企业,如果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此种权利外观与该企业没有任何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