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实务中应当注意问题 |
释义 |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以上司法解释均已施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涉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的具体行为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符合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以及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的。笔者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实务中总结出以下应当注意的问题,提请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实务中予以注意: 1、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 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现行规定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进行具体的劳动实务行为时,应当尽量做到有法必依,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出现。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以后,我国仍将经常出台、修改或者废除关于劳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由此,就需要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跟踪相关动态,在劳动管理实务中贯彻、实施新法令、政策的相关规定。 2、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合法并公示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由此,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既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也是其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如由用人单位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表决通过等;第二,不可忽视地应当保留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劳动者传阅后的附日期的签名,《员工手册》领取及阅读的附日期的签名,向员工进行张贴公示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等文件。只有做好以上各项具体工作,用人单位的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保留做出相关劳动实务行为的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题述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时,应当收集、整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在仲裁或者诉讼发生时,因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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