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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代管人如何认定
释义
    关于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人选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一、财产代管人有权处分财产吗
    财产代管人有权处分财产,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吗
    失踪人的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因此,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后,首先要确定其财产的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是具有顺序性的,即首先由失踪人的配偶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果失踪人无配偶或者其配偶无能力代管的,就由失踪人的成年子女代管;余下类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所谓无能力代管,不仅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不宜代管,即没有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的能力,如需要经营性管理而没有经营性的管理能力等。对确定代管人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代管人;协商不成,由有争议的各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在下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
    1、上述近亲属或朋友对代管有争议的;
    2、没有近亲属或朋友代管的;
    3、近亲属或朋友无能力代管的,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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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5: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