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是由谁来负责 债务人下落不明,如果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的,则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后可以找其财产代管人来负责,可以由财产代管人使用失踪人的财产来代为履行债务;如果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则可以找担保人来负责。 二、对欠款人也找不到怎么办 找不到欠款人的,债权人可以在报刊或杂志上发布公告,以延长诉讼时效;债权人还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并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请求返还债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