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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
释义
    从根本上讲,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并不丧失,只是其权利义务由财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和履行。因此,财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实质上并无区别。因此,立法上应当明定:就失踪人财产管理方面之事项,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无规定的,应当参照适用法律有关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只是在财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方面,由于失踪人所处的特定情势,为方便诉讼,在有关失踪认的债权行使或者债务清偿的诉讼纠纷中,可以将财产代管人直接列为原告或者被告。
    一、怎么注销股东失联的公司
    1.申请宣告失踪。股东失联2年以上,确实无法找到,公司需要变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该股东失踪。需要书面申请,陈述失联时间、状况和申请理由2.法院受理后,认为确需宣告失踪的,将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仍然没有失联股东下落的,法院将宣告失联人失踪。3.代为保管。失联股东被宣告失踪之后,法院将确定其近亲属为财产代为保管人,没有权利人的,法院代为保管。4.行使权力。代管人享有管理失联股东财产的职责,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裁决,让代管人代为行使股东职权。5.完成变更。代管人代替失联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义务,整个公司变更行为就可以重新启动了。
    二、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体现在哪里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直接因担保财产产生的破产费用的清偿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可以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清偿。因此,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公平原则,直接因担保财产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担保物权人承担。
    2、管理人执行职务而产生的费用也应先于物权担保债权受偿。破产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当然也包括担保权人,并且对破产程序的进行顺利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3、对于诉讼费应当由担保物的变价款中优先清偿。理由在于根据2015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4、担保物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破产法若规定共益债务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无疑否定了担保物权的立法宗旨。并且,共益债务相比破产费用而言并不会直接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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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