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转让人、受让人所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原件;2、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原件;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4、转让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转让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原件。办理时,电动自行车转让人或委托代理人、受让人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同时上交需要收回的原《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并交验车辆,领取重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