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三种:一是不可抗力,即客观情况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现象;二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如易挥发的气体运输造成的损失;三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包括包装缺陷、装载不符合规定、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卸货造成的损失等。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求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负责事由。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出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 二是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因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又无法从外部发现; 三是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四是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 五是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等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于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这些情况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承运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免责情形存在,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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