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不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不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