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