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承揽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前提之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已经不再需要原定工作成果,则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合同。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变更解除承揽合同,反而会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同时还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随时行使,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限制。依通常解释,定作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使承揽人不再继续进行工作,因此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如果承揽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则定作人不得且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2)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向承揽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 (3)定作人解除合同之后,承揽人首先应当立即停止工作。《民法典》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即在于使承揽人停止工作,根据定作人的这一行为目的,承揽人应当停止工作。承揽人在得到定作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继续工作的,应当对其继续工作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4)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的报酬,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承揽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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