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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造成承揽人损失是实际损失还是预计所获利益损失
释义
    所谓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承揽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前提之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已经不再需要原定工作成果,则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合同。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变更解除承揽合同,反而会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同时还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随时行使,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限制。依通常解释,定作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使承揽人不再继续进行工作,因此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如果承揽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则定作人不得且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2)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向承揽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
    (3)定作人解除合同之后,承揽人首先应当立即停止工作。《民法典》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即在于使承揽人停止工作,根据定作人的这一行为目的,承揽人应当停止工作。承揽人在得到定作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继续工作的,应当对其继续工作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4)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的报酬,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承揽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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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