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如何规定? |
释义 | 1、定额调整办法,每人每月增加120元。2、挂钩调整办法,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去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具体标准为: 2020年6月30日已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20年7月起,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基础养老金再增加3元(总额达到5元)。 2020年7月1日之后年满65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年满65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第二个月起,每个月基础养老金分别增加2元和3元。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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