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1年新政策 |
释义 | 四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具体如下: 1、职工为百分之八;企业为百分之二十(部分省市企业缴费比例已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八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3)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市)社平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4)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百分之三百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2、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调整为百分之八,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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