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基斯坦签证办理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巴基斯坦签证办理所需的资料以及不同类型签证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办理巴基斯坦签证需要根据不同的签证类型提供不同的材料,并遵守相关规定。在办理签证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准备齐全所需的材料,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分析 一、巴基斯坦签证办理所需的资料包括:签证申请表、旅游签证等。 2)护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两张近照(2x2cm)。 4)巴旅游接待方的担保确认。 (二)商务签证 1)网上填写并打印签证申请表。 2)护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护照需6个月有效期,下同)。 3)两张近照(2x2cm)。 4)巴基斯坦公司邀请信(邀请公司需提供税号及注册信息)。 5)申请人就职单位的证明信。 6)个人或公司的银行证明。 (三)学习签证 1)签证申请表。 2)护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两张近照(2x2cm)。 4)巴基斯坦学术机构/大学的录取信。 5)巴基斯坦高等教育委员会的信函。 6)在巴基斯坦学习的资金担保证明。 7)如为穆斯林学生,需提供中国伊斯兰协会出具的推荐函。 (四)探亲签证(限直系亲属) 1)网上填写并打印签证申请表. 2)护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两张近照(2x2cm)。 4)在巴亲属邀请信。 5)在巴亲属的护照复印件。 6)结婚证书复印件/家庭登记文件。 (五)访问签证 1)网上填写并打印签证申请表。 2)护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两张近照(2x2cm)。 4)巴基斯坦公民邀请信(附邀请人的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 二、办理巴基斯坦签证须知 中国与巴基斯坦签有互免签证费协议和互免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签证协议。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持有人赴巴无需办理签证,在巴可逗留30天。因私护照持有人办理签证免交签证费。 因私护照持有人赴巴经商考察,要求有巴有关单位(公司)的邀请函并由巴市一级工商协会加盖认证章,然后持有效护照、护照复印件、签证申请表、照片等到巴驻华使、领馆申办。 巴为鼓励经贸合作和方便游客进入,规定经贸人员持由巴市一级工商协会加盖认证章的邀请函或由巴旅游公司接待的旅游团体和个人可在机场办理落地签证。但操作起来有不确定因素,建议出行前先办妥签证。 入境后若需延长停留时间,可在巴内政部护照签证处或各省的内务部门办理签证延期手续。如果签证已经过期了,应尽快到巴内政部护照签证处或各省的内务部门缴纳一定罚款,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巴基斯坦签证申请所需文件清单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清单,对于想要前往巴基斯坦的外国人来说,了解并准备相应的文件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巴基斯坦驻外使领馆的要求,签证申请所需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护照、护照照片、签证申请表、行程安排、住宿证明、薪资证明、往返机票预订证明、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 此外,根据巴基斯坦政府的规定,签证申请需要提交一定的时间。如果签证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因此,在准备签证申请时,应该仔细阅读巴基斯坦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并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相应的文件,以确保签证申请能够顺利通过。 结语 巴基斯坦签证办理需要提供不同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护照、身份证、旅游接待方担保确认、公司邀请信、个人或公司银行证明、巴方学术机构或大学录取信、资金担保证明等。办理签证前需仔细阅读相关规定,了解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建议提前办理签证,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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