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单位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任何自然人。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企图利用行政、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他人的目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出现冤假错案,造成错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错捕、错判的严重后果,干扰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行政、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即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