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继父监护权的规定 |
释义 | 继父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继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决定继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的关键条件。具体条件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养和教育,以及在经济和生活上对继父母的支持。不同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和继承权会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继父是否拥有监护权 民法典规定,继父如果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父是属于继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继子女尚未成年,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继父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父将享有继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并具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是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生活上得到扶养和教育,并在经济和生活上扶助继父母。在实际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有多种情况,但只有在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时,才存在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继子女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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