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不成,一颗构成轻微伤,两颗才构成轻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5.2.4 轻伤二级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7、眼睑缺损。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16、舌缺损。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21、颧骨骨折。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