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实施范围包括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综合执法。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需要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由市政府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确定。 法律客观: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