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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法律上什么是期权股?
释义
    本文介绍了期权股的定义、规定、有效期限和行权价格等基本知识。同时,说明了期权股的作用以及相关情况的认定处理方式。期权股适用于上市公司和计划上市的高科技、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股份公司,可以广泛动员社会闲散资金,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有利于改革完善企业组织形式,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方式,增强对外的吸纳能力。
    法律分析
    期权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与经营者签订合同,规定经营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即期权有效期)以固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对于上市公司,授予经营管理者的股份期权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原有总股本的5%和流通股的10%。股份期权的有效期从股份期权授予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8年。股份期权被授予人过期没有行权,则自动失效。股份期权被授予人中,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所获得的股份,在任期间不得转让。
    离任经审计确认无弄虚作假行为,3年后方可转让其所获得的股份;其他人员行权所获得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该种持股方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和计划上市的高科技、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股份公司;行权后获得的股份,属于限制转让的,由企业董事会托管;股份期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企业送股、配股或拆细股份时,应对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作相应调整;企业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应提前告知股份期权被授予人,经企业同意允许股份期权被授予人提前行权。
    二、有关作用
    (1)可以广泛地动员,积聚和集中社会的闲散资金,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扩大生产建设规模,推动经济的发展,并收到“利用内资不借内债”的效果。
    (2)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3)可以为改革完善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探索一条新路子,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更好地发挥股份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4)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特别是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使政府和企业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用其权,各得其利。
    (5)可以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方式,增强对外的吸纳能力,有利于更多地利用外资和提高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收到“用外资而不借外债”的效果。
    对于期权股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来处理的,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一种还需要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认定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拓展延伸
    期权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基于标的资产(如股票)的价格波动。期权购买者有权利但无义务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期权出售者则有义务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期权购买者出售标的资产。期权股的定义及其作用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投资者、公司及市场整体都具有深远影响。
    结语
    期权股是一种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持股方式,可以广泛动员社会闲散资金,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于期权股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但一般需要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认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四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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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