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大庆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规定,大庆市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710元〔市平均工资为66839元,(6683912)3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4010元;市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6元;四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03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04元。 四、补缴额的计算要求 补缴金额=(新确定的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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